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1 23:41:3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一、股权确认
我们已经讲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设立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瑕疵、瑕疵责任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公司设立、出资方式相关,即股权确认。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在法院系统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中,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占到了将近50%。股权的归属,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效力何时发生,如何看待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这些问题是非常容易出现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股权确认问题作为最后一个问题。股权转让规定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也会简单介绍一下。
(一)审查权利来源
首先,对股权确认作一个梳理。在股权确认中,有当事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就股权归属发生的争议;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股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就这个问题,我们大致的观点是: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就权利归属产生纠纷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审查权利来源,如投资、继承、受让等。
对于这个原则需考虑一些具体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问题。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外资管理部门的行政批准。举个例子说明,当年在成立外商合资企业时,一些中方企业为了获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就邀一个外方加入,但是所有的资本金都是中方投入的。所谓的外方可能就是一个有香港身份证的私人。若干年之后,这个香港人要主张股权,根据就是批准文件、当年的合同等。这样的纠纷怎么处理?这是在股权确认中因为有审批程序而导致的复杂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最高院的民二庭(商事庭)与民四庭(涉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我们的观点是法院仍然要审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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