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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效力分析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7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中体产业公司承诺:“若到期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并且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重庆中体投公司无法承担保证责任时,则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故中体产业公司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的合同义务为:2013年12月29日信托贷款合同到期日届满后,如果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且重庆中体投公司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即应无条件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至本案原告成都银行西安分行提起诉讼时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重庆中体投公司亦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

3、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案例: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投资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

案情简介:四方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投资公司于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或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对此不予配合、被投资公司尽职调查材料等存在重大虚假等情形的,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承诺受让九鼎公司持有的股份。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4、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3)民二终字第33号

案情简介:联大集团与安徽高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安徽高速在受让两年内,在符合约定的回购条件下,联大集团可以回购转让的股权。后联大集团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实质为融资借贷、拆借资金为由,主张其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

5、融资租赁中的回购条款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承担出卖人的角色,而且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负有回购租赁设备的责任。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是一种新类型保证合同,具有非典型担保的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单向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而是应分别适用为调整担保合同与所有权转让类合同所设的法律规定。

即在支付回购款的约定中,原则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在所有权转让约定中,原则适用合同法分则部分与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让及交付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厂商提出的抗辩意见,则应结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做出最终认定。

6、关联企业对相关货物进行回购,转售方获取差价且不承担风险系进行企业间借贷

案件来源: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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