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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任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代价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6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赋予大多数员工的权利,若是因为老板的任性,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恰巧这个员工还未休带薪年休假,那么好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甚至将可能面临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



4、加付赔偿金


当老板任性辞退员工时,往往都是即时做出的,即时通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进行交接,甚至还会要求员工,不交接不给出具离职证明,迫使员工立即进行交接。孰不知,这样的任性行为,将可能会让单位承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往往不会那么的及时。这样,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任性的我不想写了,再写下去,整个人都不好了。总之,任性有风险,辞退员工需谨慎,当您真的需要辞退员工,合法行使解除权时,专业的问题请找专业的人来办理;当你被辞退需要主张权利时,请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法律不保护沉默的权利,该行使的权利你不行使,没人替你维护。


这篇文章的出现完全是帮忙有感而发,出现这种问题的员工,肯定是有自己原因的,但是,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不可能是单方的责任。情感上,我是想帮她继续往下做的,她的权利完全没有获得应有的保护;但是内心,又多多少少是拒绝的,因为做这类案子,太伤情伤心,我不喜欢。


我只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情了好聚好散,再见不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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