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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与完善让法院尝到甜头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1 23:41:3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一些法院开始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庭承办的案件,由具有文书签发权的审判长签发。在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的同时,也让办案效率上了一个台阶。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就是其中一大重要举措。以海南高院为例,改变过去法官“审而优则仕”的现象,建立起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使得大量优秀审判资源重回一线。


2015年,海南全省法院院庭长、专委结案占同期全省法院结案数的34.68%,结案数同比上升36.68%。


而在上海二中院,以法官人均办案量为基数,按照院长5%、副院长10%、庭长20%确定办案指标,重点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改革试点以来截至2016年3月底,上海二中院院庭长直接办案7276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8.29%。


院庭长纷纷参与办案,不仅充实了办案力量,提高了办案速度,由于院庭长本身业务能力相对较强,也让办案质量得以大幅提升。


一些法院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契机,不断探索审判模式创新,积极推动简繁分流的审判机制。


上海二中院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同时,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结合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的不同特点,按照速裁、诉调对接、开庭审理分别完善办案流程规范,法院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不断落实,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收案数量上升43.59%的情况下,同期结案率、法官人均结案数、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当庭宣判率不断上升,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功效可见一斑。


加强监督提公信力


试点改革之初,海南高院党组反复研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方案,最为担忧的就是赋予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裁决权,取消案件审批后,是否会出现少数法官“权力任性”,存在侥幸心理违规办案,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情况。


为此,海南高院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对办案质量负责。依托信息化,海南高院创新建立案件唯一识别码,对审判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和动态监控;制定《海南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构筑确保廉洁公正司法的监控防范制度体系;制定《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明确各类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事项,规范审判权力行使。


自实践以来,海南高院一审服判息诉率提升,同案不同判的投诉不断减少。


上海二中院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对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进行“清单管理”,从正面规定院长9项、庭长14项审判管理职权,又从反面规定院庭长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等4条禁令。


全面推进改革试点的2015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376件,结案总数创历史新高,同期结案率为100.41%,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为0,审判运行整体态势良好。


如今,大多数法院都已尝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甜头,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均得到一定程度提升,更加激发起法院进行改革的动力,由此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推动法院司法水平大步迈进。(记者 蔡长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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