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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附全文及解读)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1 23:46:55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出庭。

 

  第三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一)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

 

  (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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