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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解散的15条裁判规则与案例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9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马美华等诉无锡禾润泰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承办法官是全国模范法官陆晓燕大美女哦】

规则5:公司解散不考虑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公司法第182条没有限制过错方股东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6: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解散公司条件。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7: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上工申贝公司请求解散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前提条件为上工申贝公司应当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现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以及外方股东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对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均不予认可,而上工申贝公司既非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因此上工申贝公司现直接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审法院认为上工申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就其股东资格问题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规则8:大股东持股70%,公司能够作出有效决议,在治理结构上尚难谓构成公司僵局;小股东持股30%,虽享有提起解散公司的诉权,但结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宗旨目的,股东之间相互合作最大可能地维系公司的存续是股东利益实现之所需,如果允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随意要求解散公司,不仅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从根本上否定了股东组建公司的合理预期。因此,股东之间应本着通力合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相关救济途径,协商化解矛盾,在未穷尽其他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前,不应以解散公司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岂新国与呼伦贝尔中电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9:一方股东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坚持不转让股权,只要求解散公司的,可不予支持。

作为股东的上诉人周平愿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其他股东即被上诉人黄建军的股份及投资,消除黄建军因公司存续的潜在损失风险,是解决森翔公司不解散的另一途径。这一途径并不损害黄建军的合法权益,且公司股东可能因公司现有资源的价值还受益。一审判决解散公司,虽然可以解决公司问题并有利于避免被上诉人黄建军继续作为公司股东的经济损失风险,但不是唯一的解决公司问题的途径。森翔公司虽然出现公司股东不宜作为公司两股东共同经营公司的状况,但不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必须解散公司的情形。

【湖南森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建军、周平公司解散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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