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9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规则10:对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可只作形式审查。法院根据大东公司起诉时主张的事由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份额,认为大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形式要件并无不当。
【沈阳卓越数字医疗有限公司等与沈阳市大东工业经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戎持有超越公司全部股东30%的表决权,故享有请求解散超越公司的诉权。被告超越公司及第三人杜鹏越虽然辩称孙戎作为公司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因而不能够作为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是根据工商备案登记显示孙戎已经被记载为公司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孙戎是否实际出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孙戎与西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丁建西、杜鹏越公司解散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11:作为公司设立基础的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公司丧失存在基础,可判决予以解散。
作为涉诉公司设立基础的股东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已经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故而涉诉公司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北京玉泉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诉北京新立世界风情园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12:股东之间人合性基础丧失,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解散公司。
袁振海、崔绍春作为一方与刘超、安君作为另一方,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两方持股比例相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对公司厂房建设的进度、合作协议的履行等方面产生矛盾。在双方矛盾冲突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崔绍春向公安机关举报刘超、安君以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刘超向公安机关举报锦辉公司涉嫌抽逃出资。由此股东间关系进一步恶化,相互合作的基础完全破裂,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人合性基础已丧失。在双方矛盾长期对立、冲突下,公司的厂房、土地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股东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为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但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诉讼中,法院也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不能就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解决方案达成合意,锦辉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途径未能化解。
【刘超、安君与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1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诉请解散公司,是对发生解散事由后重复诉请解散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马嘉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中马嘉友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中马嘉友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依照法律规定已不得再开展经营活动,自亦丧失了依据《公司法》第182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陷入僵局及是否应予解散之基础。在此情形下,大同医药公司已不享有依照《公司法》第182条规定诉请解散中马嘉友公司的权利。
【大庆中马嘉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大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浩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涉港商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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