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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例外情形——风险处置

根据中国基金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

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

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

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16分级杠杆限制和劣后级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此时关键是看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保障或收益保障。只要有就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1、权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2、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3、非标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非标类产品指的是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4、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5倍(混合类产品指的是不能归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的产品)。

谨慎对待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该等情形易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1、劣后级投资者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2、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必须保留对投资指令、建议的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如果对此疏于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


1私募基金的概述

(1)监管环境


(2)法律形式

合伙型基金:法律实体、非法人;GP与LP、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

公司型基金:法律实体、法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管理、公司章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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