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3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近日,对68件“乔丹”系列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作出50件行政裁定书,驳回迈克尔·乔丹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乔丹”之争申请再审至最高法院
最高院判令:驳回迈克尔·乔丹50件再审申请案,乔丹体育核心商标最终确权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下称迈克尔)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系列纠纷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乔丹体育的上市计划也因此受阻。
近日,对68件“乔丹”系列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已先后作出50件行政裁定书,驳回迈克尔·乔丹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另18件“乔丹”系列商标案,其中10件在审理中,8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此意味着,在包括运动服饰在内的10余类商品上,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系列商标获最高院裁定将有权继续合法使用。
最高院判决
2015年12月,最高院先后作出50份类似裁定书,均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其一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该条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对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件争议的“乔丹”“QIAODAN”等关联商标构成要素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迈克尔·乔丹再审主张“乔丹”“QIAODAN”等标识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更强的对应关系,是否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不具有直接关系。迈克尔·乔丹关于与争议商标既损害其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又导致了公众混淆,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乔丹”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也是另一个最高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最高院认为,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抹去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的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使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本案中,“QIAODAN”等商标的注册并不属于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迈克尔·乔丹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前所述,即使争议商标的损害了特定的民事权益,也应当通过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而不应纳入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迈克尔·乔丹有关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最高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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