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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 企业名称无权恶意攀附知名商标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5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现在存在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即采用其他公司已经获得注册商标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并且这些使用的商标一般为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文围绕“认定商标侵权之后企业名称如何处理”这一关键性问题展开论述。


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有关于这些涉嫌侵权企业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但是对于没有突出使用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司法实践并不一致。不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判决涉嫌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


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判决生效以后,涉嫌侵权的企业如何停止侵权行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不再突出使用即可,还是要更改企业名称?现在各地法院掌握并不一致,这样给我们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供了很大的挑战。


虽然法律相关的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4月21日印发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下述意见第10点的表述,需要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即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当明确表示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是支持了停止侵权行为,因为这种停止侵权行为太过笼统,也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意见第10点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在处理企业名称和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合法或合理来源。

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的方式来攀附他人商誉,因此考察字号的来源是探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善意的第一步。恶意攀附其他企业的商标权将是构成侵权的前提,如果登记企业名称具有合法和合理的来源,并且不攀附其他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就不宜认定为违反《商标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定侵害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


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被突出使用

判断企业字号是否侵犯商标权,除了考察企业对字号的登记是否具有善意,还要考察企业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也具有善意,而这就需要着重考察字号是否被突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在判断是否突出使用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字号相对于周围的图文环境是否在字体、颜色或表现形式等方面有突出的视觉效果,给人留下较深印象;

(2)是否附加有区别性标识;

(3)区别性标识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消除混淆。


值得补充的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即使规范使用含有与其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有关联等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情形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判令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

3


与字号对应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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