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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8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收益分配报告应当由计划管理人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四)需要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 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及时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应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按时分配收益;

(五)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

(六)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担保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八)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

(九)担保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十)其他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文章来源:国家,转自:五道口保理学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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