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签署合同
①风险揭示书: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②合格投资者审查: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③投资冷静期: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④回访确认: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总结
签署合同前:非公开推介、身份识别、风险问卷调查、合格投资者承诺
签署合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审查、投资冷静期、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后:回访确认(录音/录像/电邮)、归档备查
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冷静期和回访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募集机构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
1、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2、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季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般每季度披露净值、规模较大的每月披露
年度披露: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重大事项披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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