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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 创业企业投资协议核心条款之分析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25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曾经有创业企业在咨询强制回购条款时问到:是否有效?是不是签了就签了,将来肯定也无须兑现。事实上,回购权已经为很多司法判例所肯定,要注意此处的回购权是投资人与创始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而非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双方的条款,因此在投资人主张时只要全部条件都已成就即可实现。

(三)其他条款

竞业限制、保密、声明承诺等条款都是投资协议惯常条款,无须赘述,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违约责任条款。在审查投资协议时常常注意到,因为几乎所有的投资协议都是投资人一方提供的文本,所以针对投资人的违约责任没有丝毫约定,而创业企业因为“拿人钱手短”,也就很少会计较甚至根本不会去考虑这一问题。然而,除了投资人的利益依赖上述特别权利等得以保障外,创业企业以及创始股东的权利也需要认真对待。只问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假如投资人没有按时支付投资款怎么办?因为与这一投资人的谈判、尽调等事宜已耗去大量时间,创业企业因此失去了与其他投资人谈判的最好时机,那么投资人的这种迟延付款甚至最终不支付投资款的行为由谁买单?在没有违约责任约束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很可能要自吞苦果。因此,在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建议创业企业针对投资人可能出现的迟延付款行为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甚至要求达到一定时限仍未收到投资人款项的单方解除权。


结语

创业企业融资是个含义很广的话题,单纯法律角度而言就涉及尽职调查、估值、投资额度、交易方式、协议条款等问题,并且,创始股东不能仅仅只是考虑此次融资的方方面面,同时还要为未来融资留出可稀释的股权以及价格空间等等问题,这些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完全说清楚的。本文仅仅是针对投资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希望广大创业企业在引入投资人的时候擦亮眼睛、提高风险意识,充分了解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实现协议目的、皆大欢喜。


作者简介:


李晓敏律师为企业在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自2010年7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以来,独自或与他人合作操作了多个天交所项目,于2013年4月开始从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挂牌业务,截至目前已成功操作挂牌的企业以及正在操作中的企业达十余家,并于2014年5月开始从事新三板挂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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