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4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6.股权转让部分权能的限制,与其说是转让股权,不如说是控股股东赠与分红款项的行为,属于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基本原则,该约定一般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如果说自由是企业的精髓和灵魂,那么公司章程自治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公司法给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这个空间应当主要由公司章程予以填充,但是公司章程的自由约定,不能冲破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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