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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随笔 |从法拉利车主获“退一赔一”看“消费欺诈”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40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导读: 2016年12月15日,一条标题为“男子360万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终审判决:退一赔一”的新闻在新浪、搜狐等多个门户网站刊载:2016年12月8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买到二手事故“法拉利”跑车的龚先生将车辆退回,骏东公司返还龚先生360万购车款,并赔偿360万元。

龚先生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搜索,该判决书尚未公开,通过新闻判断,主要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有人疑惑,法拉利跑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生活消费吧?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往往也以购买者并非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抗辩。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记者问中回答到:生活消费需要,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只要具有消费能力,即使购买的奢侈品、汽车等其他高额商品,并且将商品用于家庭生活,则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相反,如果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办公、经营使用等,即使是购买的服装、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给员工,也不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经营者若主张购买者并非消费者的,则应承担提供能够证明并非用于生活消费的相关证据,例如购车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发票等上记载的是单位而非个人等。

提到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规定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一般是使用时间较长,技术含量较高,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才能分辨出瑕疵所在的商品。当这些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加之取证鉴定费用较高,而经营者依靠其特有的技术、专业的人才、娴熟的作业线,离证据更近,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形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经营者,更加公平合理。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供相关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呢?


对于欺诈行为形成的时间节点应为消费者购买行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可知,欺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消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二、有欺诈后果,即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三、因果关系,即欺诈行为引起后果。该条中的“故意隐瞒”所涉及的应当是影响商品品质的重要事实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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