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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外商独资公司如何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 吕红

2016年6月3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问答十》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机构(以下简称“WOFE”) 的方式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同时, 《问答十》也对WOFE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解答。这是继2002年中国允许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以来, 中国基金业作出的最重大的对外开放举措。 本文将结合《问答十》出台的背景, 从实务角度对在中国境内设立WOFE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办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等进行介绍, 希望能够对计划在中国境内设立WOFE、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有所帮助。




一.《问答十》是落实中国对外开放承诺的重要步骤


《问答十》发布之前,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比例上限均为49%; 而私募股权(PE)基金、创业投资(VC)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外资比例则并无限制, 可以达到100%。


但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基金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 促进市场竞争, 2015年至今, 中国政府就基金业的开放作出了一系列承诺:

1. 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5.6.23)

中方承诺增进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参与, 其措施包括允许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 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2015.9.21)

中英双方认识到两国资产管理合作面临重要机遇, 同意进一步促进双方市场的投资与资本流动, 为此中方同意允许境内设立的合格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国内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

3.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6.6.6)

中方承诺采取措施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 包括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公司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方将颁布外资机构参与此项业务的监管和资质要求。

《问答十》即是落实上述政策成果、履行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步骤。《问答十》之后, 符合条件的WOFE即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WOFE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及其规范


与内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同,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这一业务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核心规范如下:


1. 法律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担任信托中的受托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类型为契约型基金。WOFE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 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私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

2. 募集方式: 非公开

在中国境内募集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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