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34 来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 |
3. 募集对象: 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系合格投资者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通常包括:
(1) 合格机构投资者: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机构;
(2)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4. 基金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证券, 包括中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中国境外发行的证券, 但通过沪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特定境外股票以及未来监管部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授予QDII资格和额度的除外。
5. 申请公募业务资格的可能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尽管目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尚受49%的限制, 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 未来WOFE符合特定条件后, 亦存在经核准, 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可能性。
WOFE应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外资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整体而言,WOFE的资格条件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对WOFE的特殊要求; 另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业务的所有内资和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需要遵守的条件, 我们称之为通用要求。以下分别论述之。
(一) 对WOFE的特殊要求
根据《问答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1. WOFE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采取公司形式, 而不得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尽管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 2个以上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的合伙企业, 但限于《问答十》的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WOFE只能采取公司形式。
2. WOFE的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已经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
截至2016年6月, 中国证监会已与下述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MOU:
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体、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耿西、白俄罗斯、文莱、泽西岛、马恩岛、波兰、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
实践中, 我们观察到, 很多境外金融机构出于各种考虑希望用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具有避税优势的司法辖区设立的公司作为WOFE的股东。但由于该等国家或地区并未与中国证监会签订MOU, 因此不符合《问答十》规定的WOFE境外股东的条件。
3. WOFE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虽然《问答十》系落实中国对美国、英国作出的政府间承诺, 但若境外股东设立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MOU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该等境外股东在中国设立的WOFE也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主体。但是, WOFE境外股东必须为持牌的金融机构, 其余各类控股公司、SPV等非持牌机构不得作为WOFE的境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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